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

  根据国家教育部、自治区教委、财政厅关于资助特困学生有关文件精神,为了加强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,有组织、有步骤的开展多形式、多层次的勤工助学活动,使我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纳入科学、规范的轨道,特作以下规定。

一、学生工作处设勤工俭学科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协调、管理工作,负责了解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,建立特困生的档案,负责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发放,勤工助学学生生活、学习情况详实记录,指导全院各种勤工助学活动。

二、高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是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,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生的自身条件及其愿望,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的一项课余实践和有偿服务活动,其目的是补偿困难学生生活,培养学生生存能力。学生应严格区分勤工助学与经商活动的不同性质,自觉树立自立成才的观点,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。

三、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,应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任何学生个人、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,不得在校园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。否则学生出现任何意外事故都由本人负责。

四、严禁学生个人或私人小团伙在学院内进行各种非法经商活动。主要包括:

  利用校内公共场所(宿舍、教室等)进行商品买卖,私自印刷、张贴、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的传单和海报,冒用学院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,严禁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国格、人格的各种活动,以上行为一经发现,要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。

五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经本人申请,在同等条件下 ,家庭困难者、有特长者、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。

六、一切勤工助学活动须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进行,即以勤工助学为辅,促进学习为主,以经济补偿为辅,增长知识、提高才干为主。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了学习,学生工作处有权终止或调整其勤工助学活动。

七、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,诚实守信,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,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,维护学院和集体的荣誉,如有违反将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。

八、在勤工助学工作中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执行的,经勤工助学办核准,用人部门有权终止其劳动,并酌情扣发或不支付劳动报酬。

九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,用人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劳动用品,任何用人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,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。

十、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,因非工作损害劳动工具或财物,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。

十一、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,将列入思想品德和能力测评的范围内。

十二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,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。

十三、学院各部门,要协同配合,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。条件允许,各部门应优先安排特困学生做临时性的工作,并提出任务、技术要求、注意事项、要求人数、完成时间、劳动报酬等。

十四、勤工助学经费由学院多渠道筹措解决,主要有学院预算外收入划拨经费;上级下拨的勤工助学基金;学院校办产业、科技园区、总务处筹措资金。

十五、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