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团员证管理细则

  为了加强我院团员证的管理,使团员证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,根据团中央组织部颁发的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》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一章 团员证及其功能

 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、法定的证明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封面为墨绿色,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;正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,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。团员证内容包括:团员自然情况、团籍注册、团的组织关系转接、团员荣誉记载、超龄离团、备注等栏目。

 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功能是: (1)证明团员资格和政治身份;(2)转接团员组织关系;(3)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;(4)团内荣誉记载;(5)进行年度团籍注册;(6)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;⑺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。

第二章 团员证的颁发

  第三条 共青团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委员会为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团员证的颁发单位。

  第四条 团员证应贴有团员本人照片,填写团员的自然情况后,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。

  第五条 新发展团员和补办团员证的团员证编号由校团委统一编排,并填写在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。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,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。

  第六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。下列人员具有团籍:

(一) 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;

(二) 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员;

(三) 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干部;

(四) 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式确认为该级团的委员会候选人,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。

  第七条 新团员入团后,由院团委及时颁发团员证。新团员在其被批准入团后,各团总支一周内到院团委办理团员证。团组织应通过郑重的方式将团员证颁发给本人。

第三章 团的组织关系

  第八条  团员入学和毕业离校时需持团员证到院团委转接组织关系。团的档案在新生入学时应转入学校,在毕业时由学校随毕业生档案一同转出,并将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中。如果没有正当理由,在入学六个月之后仍未将组织关系和档案转入我院则视为自行脱团。

  第九条 团员在学院内部调动需要转接组织关系时,须持团员证、转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院团委转接组织关系手
续。院团委在转团组织关系介绍信中盖章。

  第十条 在新生入学或校内转接组织关系时,如团籍档案齐全,遗失团员证的团员可凭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组织关系,并申请补办团员证。

  第十一条 临时外出的团员(不超过半年)不转接团的组织关系,团员证起 “团员证明信”的作用。

  第十二条 团员凭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时,其团员档案 (入团志愿书等)随人事档案一并转移。

第四章   团员持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

  第十三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。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 , 应出示团员证。

  第十四条 团员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,应携带团员证。需要时,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  第十五条 临时外出团员,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或学习达半年以上者,凭团员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,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,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,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。

第五章 年度团籍注册  

  第十六条 团员证每年注册一次,注册在每年的 10月份至次年的4月份间进行,团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团组织申请,到院团委注册。

  第十七条 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年度注册,对符合条件的团员,由院团委在 “团籍注册”栏内填写注册时间,加盖注册专用图章,并同时进行上一年度的团员民主教育评议。

  第十八条 受团内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,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,按时交纳团费,应予以注册。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,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收回,不予注册。察看期满,恢复团员权利后,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。

  第十九条 没有正当理由,团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、不参加团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,经帮助教育,能认识并改正错误、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手续者,可以予以注册。其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,视为自动脱团,不予注册。

  第二十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,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的,超过规定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,即为失
效,按自动脱团处理。

  第二十一条 团员年度注册后,各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及时修订《团员花名册》,做好团内年终统计工作。在每年年初及时将团员证的年度注册情况汇总为《团员登记表》报院团委。

第六章   团员团内奖励记载

  第二十二条 团员获得院级以上团内奖励的,须加盖院团委公章方为有效。

  第二十三条 团员获得院级以上团委授予的 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等荣誉称号后,由院团委统一进行“团员荣誉注册”。

第七章  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

  第二十四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,毕业(或工作调动)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。

  第二十五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,仍保留团籍,年龄超过 28周岁,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,不再保留团籍。

  第二十六条 团员年满 28周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,应在其团员证“超龄离团手续”栏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,并加盖校院委公章。

  第二十七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团员超龄离团,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,由本人妥为保存,但不得继续使用。

第八章 团员证日常管理

  第二十八条 各团支部负责团员证管理的日常工作。

  第二十九条 各团总支应建立《团员证登记册》、《发展新团员、转入组织关系登记册》,并及时进行登记,以准确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、转移、注销等情况。每年团员数的统计,以在册团员数为准。

  第三十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,应及时报告团组织,在确认无法找回时,团员本人写明情况,由团支部到院团委为其办理补发手续,补办团员证需按要求交纳工本费。

  第三十一条 团员自行脱团或被开除团籍,团支部应收回其团员证,并在团员证登记册上注明,上缴院团委销毁。

第九章 附则

  第三十二条  团员证内所有栏目记载的内容不得擅自涂抹、修改。若有类似情况发生的,团支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;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,将视情节给予团内纪律处分。

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共青团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委员会,于下发之日起生效。